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 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电话;;邹律师邹律师,199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名校法学硕士毕业(非法律硕士),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邹律师执业近20年,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办案经验,曾先后担任多家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总结了大量的法律风险控制技巧,有力的维护了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深受企业器重与赞赏,曾多次接受《电脑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多家媒体的采访。邹律师团队汇集了硕士、博士、财税、建筑、金融等方面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为客户提供公司、房产、合同、刑事、商事、离婚、继承、股权等综合法律服务。特擅长大案要案风险代理、胜诉取酬!邹律师深厚的理论功底,丰富的社会阅历,广阔的人际关系,诚信务实的态度,严谨细致的作风,取得了让当事人称赞的理想效果,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人脉和技巧。律师团队,首席律师状王,是您信心的保证。 律师团队,凭籍扎实的专业功底,广博的知识结构,丰富的办案经验,广泛的人脉关系,充分运用法律这下公器,愿成为您或贵公司的左辅右弼/良朋益友在诉讼时显斫轮老手本色,在谈判桌展正合奇胜风采,在维权时施别出机杼嘉谋,在协调间用持盈保泰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