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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关系如何认定?什么情况才是民间借贷?

邓先生    2025-11-22 12:47:41    27次浏览

民间借贷作为民间资本流通的重要形式,其核心是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间的资金流通行为,需严格遵循《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实践中,此类案件因资金交付方式多样、证据链条不完整等问题,借贷关系的认定常面临挑战,应当从借贷合意、款项交付、主体资格三个核心要点综合审查。

一、借贷合意:民间借贷成立的重要前提

(一)借贷合意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首要条件,需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就资金流通达成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实践中,合意的认定需区分两种典型情形:

(二)具有直接合意情形:若双方存在书面借款合同、借条等明确债权凭证,且内容包含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核心要素,可直接推定合意成立。但需注意审查凭证的真实性,如签字是否为本人所签、是否存在胁迫或欺诈情形,避免因凭证瑕疵影响合意认定。

(三)具有间接合意情形:无书面凭证时,需结合交易习惯与间接证据综合判断。例如,微信聊天记录中借款人明确提出“借款 5 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出借人回复“明天转到你银行卡”;或者借款人提出“张哥,先给我拿3万元应急,家里人生病了”,出借人回复“一会给你转到微信或者支付宝账户”等。结合后续转账记录,可认定双方形成合意。

(四)若存在“砍头息”“预扣利息”等情形,需扣除无效部分,以实际借款金额确认合意范围。

(五)特别提示,亲属、朋友间的资金往来易与赠与、委托理财混淆。若出借人主张借贷关系,需提供证据证明款项交付时存在还款约定;若借款人抗辩为赠与,需提供赠与协议、聊天记录中 “无需归还”的表述等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款项交付:民间借贷生效的实质要件

(一)款项实际交付是民间借贷关系生效的关键,仅达成合意而未交付资金,无法认定关系成立。司法实践中,交付方式的不同直接影响认定标准。

(二)小额借贷的交付认定:对于10万元以下的小额借贷,若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结合借条、借款人出具的收条,且借款人无相反证据推翻,可认定交付完成。例如,出借人提供借条载明“今收到现金3万元”,借款人未举证证明未收到款项,法院可支持出借人诉求。

(三)大额借贷的交付认定:对于10万元以上的大额借贷,现金交付需严格审查。法院会重点审查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如出借人的银行流水,显示其有足额现金储备)、交付时间地点(是否有证人在场)、款项来源(是否为合法收入)等。若出借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仅凭借条难以认定交付;若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方式交付,需提供转账凭证,若凭证备注“借款”可进一步佐证交付性质。

(四)特别提示,第三人代为交付的情形需格外谨慎。例如,出借人委托朋友张某向借款人转账,需审查出借人与张某的委托关系(如委托协议、聊天记录)、借款人是否知晓款项来源(如借款人聊天记录中提及“收到你让张某转的借款”),否则可能因主体混淆导致借贷关系无法认定。

三、主体资格:民间借贷定性的基础

主体资格审查是区分民间借贷与其他法律关系(如金融借贷、职业放贷)的关键,需结合主体身份与行为模式综合判断:

(一)合法主体的认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作为借贷主体,但需排除法律禁止情形。例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民间借贷,可能因违反从业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企业间借贷若以营利为目的且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放贷,情节严重的涉嫌刑事犯罪。

(二)职业放贷人的排查:若同一出借人在一年内,在同一基层法院提起10件以上民间借贷诉讼,且借条格式统一、利率远超LPR 四倍,法院会审查其是否属于职业放贷人。经调查核实,若出借人无金融资质且以放贷为主要收入来源,相关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仅需返还本金,无需支付利息;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特别提示,法人之间的资金拆借若用于生产经营,且未收取高额利息,可认定为合法民间借贷;若以借贷为常规业务,变相吸收公众资金,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例如,某贸易公司一年内向20家企业放贷,利率达年利率24%,法院可认定其为非法放贷,判决借贷合同无效。

法律链接:《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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