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履约保函的法律效力和实操性,依赖以下核心条款,需在文件中明确约定:
核心要素 具体说明
申请人 承担合同履约义务的一方(如工程承包商、货物供应商),需向银行提供担保(抵押、质押或信用额度)。
受益人 享受合同权利的一方(如项目业主、采购方),有权在申请人违约时索赔。
担保人 出具保函的银行(需具备相应担保资质),承担 “见索即付” 或 “有条件支付” 责任。
担保金额 通常为合同总金额的 5%-10%(按行业惯例或合同约定),是银行承担赔付责任的上限。
担保期限 与合同履约周期一致(如工程工期 + 质保期、供货期 + 验收期),需明确起止时间(避免 “无限期保函”)。
赔付条件 核心条款,分为两种模式:
1. 见索即付(独立保函):受益人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索赔文件(如违约证明、索赔通知书),银行无需核实实际违约情况,直接赔付;
2. 有条件赔付(从属性保函):银行需核实申请人确实存在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后,才履行赔付义务。
适用场景 明确保函对应的基础合同(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货物采购合同》),避免担保范围模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