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期限是从贴现日到汇票到期日的实际天数,一般按照 “算头不算尾” 的原则确定,即贴现日计入,到期日不计入。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同城票据:如果贴现银行和承兑银行在同一城市,直接计算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前一日的天数即可。例如,汇票出票日期为 1 月 10 日,到期日为同年 4 月 10 日,持票人 4 月 5 日向银行办理贴现,那么贴现期限就是从 4 月 5 日(含)到 4 月 9 日(不含),共计 5 天。
异地票据:根据相关规定,承兑人在异地的纸质商业汇票,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 3 天的划款日期。例如,贴现日为 4 月 15 日,到期日为 6 月 29 日,贴现银行和承兑银行不在同一城市,则贴现天数为从 4 月 15 日到 6 月 29 日的实际天数(4 月 15 天、5 月 31 天、6 月 28 天,共 74 天),再加上 3 天划款日期,即贴现期限为 77 天。
遇法定节假日:如果票据到期日或交易约定到期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例如,汇票到期日为周六,那么到期日顺延至周一,贴现期限也相应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