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规定,档号由全宗号、分类号(或项目代号或目录号)、案卷号组成。
全宗号,需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全宗号由负责接收的档案馆给定;
分类号,应根据本单位分类方案设定的类别号确定;
项目代号,由所反映的产品、课题、项目、设备仪器等的型号、代字或代号确定;
目录号,填写目录编号;
案卷号,应填写科技档案按一定顺序排列后的流水号。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规定,档号由全宗号、分类号(或项目代号或目录号)、案卷号组成。
全宗号,需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全宗号由负责接收的档案馆给定;
分类号,应根据本单位分类方案设定的类别号确定;
项目代号,由所反映的产品、课题、项目、设备仪器等的型号、代字或代号确定;
目录号,填写目录编号;
案卷号,应填写科技档案按一定顺序排列后的流水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