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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对企业名称的法律规定

李总    2024-02-03 09:06:03    1221次浏览

1、注册公司中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2.禁止使用相同或近似的企业

3.企业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4.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公司注册的名称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5.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企业及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的分支机关;

2.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可以从略;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6.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7.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名称相同。

8.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注册机关不予核准:

1.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2.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

3.企业因其他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9.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10.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11.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注册机关依照注册在先的原则处理。属于同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注册机关作出裁决。

12.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注册机关依照注册的在先原则处理。

13.对违反名称法规规定的下列行为,登记注册机关可以根据情节,予以处罚:

1.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罚;

2.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3.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由登记注册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相同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下、五千元以上的罚款。

14.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犯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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