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原则1.恪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在工作中不能一味迎合甚至助长询问人的错误观点,也不能忌讳各种压力,避重就轻,敷衍了事。
2.要做到言之有据,不能妄下结论;
3.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凡是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地方,律师都要着重强调,对不利于当事人的问题,律师也不能隐瞒,并对上述两种情况都要尽可能给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4.避免激化矛盾,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之累;
激化本来不激烈的矛盾不符合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也严重违反了律师的职业道德。
5.对有关部门与群众矛盾方面的咨询要持慎重态度,要讲明利弊,做好疏导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6.对当事人决策方面的咨询要注意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利害得失,要为当事人提供可行参考意见,但不应代替当事人进行决策,从而避免相应法律风险;
7.对具体涉案引用条文的解释要分析清楚案情,可以对相关条款地引用是否正确进行解释。但对适用该条款的幅度、过错大小、情节轻重等方面,因对相关证据情况不了解,一般不宜作解释;
8.对涉及其他部门的咨询,如具体规定或细节不清楚的,可以指引当事人去相关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