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卖双方经过磋商定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
2、 买方向开证行递交开证申请书,约定信用证内容,并支付押金或提供保证人;
3、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书后,根据申请开立信用证,正本寄给通知行,指示其转递或通知卖方;
4、由通知行转递信用证或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到。通知行在开证行要求或授权下对信用证加以保兑;
5、卖方认真核对信用证是否与合同相符,如果不符,可要求买方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待信用证无误后,卖方根据信用证备货、装运、开立汇票并缮制各类单据,船运公司将装船的提单交予卖方;
6、卖方将单据和信用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交予通知行;
7、通知行审查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后接受单据并付款,若单证不付,可以拒付;
8、通知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向其索偿;
9、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应核对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如正确无误,即应偿付通知行代垫款项,同时通知开证申请人备款赎单;
10、买方付款赎单,如发现不符,可拒付款项并退单。买方发现单证不符,也可拒绝赎单;
11、 开证行将单据交予买方;
12、买方凭单据提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