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北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
企业备案食品企业标准前,应认真学习《食品法》及上述文件要求,研读《北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问答》第三版(见通知公告栏)。
二、备案范围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
三、提交材料
(一)首次办理或修订重新备案:
1.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2.食品企业标准文本;
3.食品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其中应包括: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国家标准或者本市地方标准的说明,公示情况及反馈意见处理的说明);
4.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营业执照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新食品原料的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公告证明复印件。
(二)延续备案: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延续登记表。
(三)修改备案:
1.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修改登记表(含食品企业标准修改单,修改单是登记表的附件);
2.食品企业标准修改说明。
四、办理程序。
企业在备案企业标准前,应当将企业标准文本及严于食品国家标准或者本市地方标准的说明,在“食品标准管理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企业应根据公示反馈意见,修改完善企业标准内容后方可申报备案。
五、备案受理机构
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企业标准备案材料受理等工作。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书面材料均递交到属地区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所。
备案受理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等信息请查看第八项“备案受理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