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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取名不规范易导致“不良影响”而驳回?

卓信小祝    2020-08-04 02:01:32    2185次浏览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那么对于其中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跟“其他不良影响”是如何界定呢?

为了让大家更清晰直观的了解,根据现实情况选取了几个案例,请看:

案例一:

驳回商标:碗上叫鸡及图形

申请人:上海旭杲贸易有限公司的“碗上加鸡及图”商标驳回注册在43类餐饮服务上,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显著性的标识,由文字及图形组成而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并提交了网站评价信息为主要证据。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碗上叫鸡”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若将其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相关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案例二:

驳回商标:花样男宠

申请人:北京七娱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花样男宠”商标驳回注册在41类教育培训,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与其指定服务相对应,具有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申请商标本身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花样男宠”包含“男宠”部分,用在指定的书籍出版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评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分析: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碗上叫鸡”的谐音和“男宠”容易让人联想到不好的含义,低俗的联想,作为商标使用,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所以申请人在想商标名称时,一定要注意取名要规范,不要为了吸引消费者而使用含义不好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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