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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创新

曾先生    2018-07-25 02:44:07    3977次浏览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创新

知识产权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是社会财富的重要来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的多寡,反映着一个国家和企业竞争力的强弱。知识产权的客体体现为智力创新成果,因而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核心技术靠人才、靠企业创新得来,只有切实保护好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才能真正激发其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步伐,为世界科技强国建设奠定基础。

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我国发明专利和商标的申请量连续多年稳居世界第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维权速度加快,各类创新主体的权利依法获得平等保护。我国还加入了世界上几乎所有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知识产权大国地位牢固确立。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正在逐步完善。首先,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得以发挥。从2014年至2018年初,先后成立了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及15家专门知识产权法庭。同时,在审判中进行一系列探索,着力提高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和法官业务能力。其次,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不断提升,为权利人提供了更加便捷的保护途径。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同时,也形成了一些多部门、跨区域的知识产权联合执法与协作机制,以及跨境合作机制。第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及侵权预防机制得到发展。随着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增加和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调解、仲裁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被引入知识产权纠纷的化解之中,取得了良好保护成效。

当前,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带来重大机遇。新技术特别是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运用,又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挑战。我们要抓住机遇、应对挑战,继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法治化,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发挥司法主导作用。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和专业法庭建设,探索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受理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并对全国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加以指导。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三审合一”,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探索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异地审理机制,打破对侵权行为的地方保护。推行技术事实的多元查明机制,完善证据规则,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改革相关行政管理模式。推进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制改革,统一执法标准,改善执法效果。区分行政授权与行政执法,集中授权登记机关,分立行政执法机构,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法律监督工作的协调,依据公开透明原则,公平地保护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将行政部门的审批职能、服务职能、准司法裁决职能、调解职能适当分离,建立起仲裁、调解、协商等知识产权纠纷多种化解方式,合理划分各种救济途径之间的界限,形成优势互补。

继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主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继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并正在加紧著作权法的修改。当前,在编纂民法典的背景下,应积极探索完善民法典与知识产权立法之间的关系。同时,完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规则,探索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方面的保护途径。在新技术应用不断拓展的条件下,探索促进新技术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的法律保护模式。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尝试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

(易继明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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