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火车、汽车)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总则:
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及包装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 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 本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及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