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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未经批准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封闭;
2.在地下水禁采区不得取用地下水;
3.不得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量新建取水工程;
4.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项目不得新建取水工程。
5.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或项目需要批复而没有获得批复的项目不得新建取水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