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 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2. 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 200米 3. 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 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 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 具有诊断、手术、、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 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7. 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兽药、和无害化 处理等管 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