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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办理信用证书费用,正规可查,全国通用

价格:面议 2025-02-07 08:00:01 29次浏览

信用证的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

(3)对运输的要求。

(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

(5)特殊要求。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600号出版物 (《ucp600》)办理。”

(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

常见的信用证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即期信用证: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

2. 远期信用证: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常见的远期信用证包括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

3. 保兑信用证:除开证行外,另有一家银行对信用证加以保兑,保证在开证行拒绝付款或不能付款时,由保兑行履行付款责任。

4. 可转让信用证: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请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转让行),或如果是自由议付信用证时,可以要求信用证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

5. 不可转让信用证: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6. 循环信用证: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7. 对开信用证: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多用于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8. 背对背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

不同类型的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适用于不同的交易场景和需求。

1. 提供信用保障,降低交易风险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主要的作用就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信用保障,降低交易风险。对于买方来说,通过开立信用证,可以确保卖方在收到货款前按照合同规定发货,避免了预付款后卖方不发货或货物不符合要求的风险。而对于卖方来说,只要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合格的单据,就可以确保收到货款,不必担心买方违约或拒付的风险。

例如,在国际煤炭贸易中,由于煤炭是大宗商品,交易金额巨大,买卖双方往往互不信任。通过开立信用证,银行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介入交易,以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大大降低了交易风险。买方可以安心地支付货款,而卖方也可以在发货后顺利收到款项。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后,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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