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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区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咨询电话,速度快,靠谱正规

价格:面议 2024-11-08 07:56:01 81次浏览

法律依据:《压力管道管理与监察规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一)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二)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三)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四)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沸点的液体的管道;(五)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保护装置等。

人员

1、具有机械、焊接或者金属材料专业的技术人员 6 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 的人员不少于 3 人);

2、理化检验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的人员至少 1 人(技术人员任命)。

3、焊工(10 人)(其中焊条电弧焊 6 人、氩弧焊 4 人)

4、专职检验人员 2名、管工 8();起重工 2名。

国际上称其为

“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

“危险性设备”

“特定危险设备”

纳入国家监察范围的原则

一是造成群体伤害

二是造成他人伤害

三是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

液化石油气钢瓶,按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在用的YSP-15型、YSP-10型、YSP-5.0型、YSP-2.0型、YSP-0.5型钢瓶,自制造日期起,次至第三次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的检验周期为3年;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

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5年检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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