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经理职责
负责现场生产过程中同甲方、和其他专业之间的协调工作。
对工程总体施工布置负责执行承包合同中履行的条款,为完成预定的质量目标和施工工期,开展各项工作。
2) 项目副经理职责
对工程总体施工和质量负责,保证工程项目质量符合合同要求,执行承包合同中应履行的条款。
负责生产过程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3) 项目技术负责人职责 负责组织编制工程的施工方案。 负责执行规范标准及技术措施。
负责工程中的各项质量工作,指导技术资料的整理、积累及移交归档。 负责施工图、技术资料、质量记录的控制和管理工作。
4) 施工员职责
认真执行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及各项质量制度。
组织班组完成上级下达的进度质量指标,组织班组进行自、互检,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参加设计和上级组织的技术交底,编制施工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负责收集、整理、标识、检验和试验记录。
做好工程的预检、隐检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
5) 质检员职责
严格监督按图纸、规程规范进行施工,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相关验收标准及本工程质量目标。
认真填写工程质量检查记录,把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反馈给有关人员。
核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记录,按时对质量记录进行标识,确保竣工资料准确、齐全、及时。
6) 材料员职责
配合生产系统按施工预算组织材料、设备进场报验。
把好材料、设备质量关,无标识或标识不清的产品不准在工程中使用。
先消防验收再竣工验收,因为消防属于分项工程能够证明建筑结构防火是否合格,如果消防验收结果不合格,需对消防工程进行调整,调整后再次验收,待消防验收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就是通常所说的四方验收,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验,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验收后行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是规划验收和消防验收进行完之后的后一项验收。
2、规划验收: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并完成竣工测量的,需申请规划验收。 经规划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是建筑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之一。
3、消防验收:指消防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竣工运营时进行消防检测的合格调查,施工单位进行消防验收时需要消防局进行检测排查,同时需要出具电气防火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电气消防检测已被国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验收强制检查的项目。
1.准备工作:
在进行任何工程之前,需要做好准备工作。这包括对营业房的现状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消防改造。如果需要改造,需要了解相关消防法规和建筑规范,了解有关改造的要求和限制。另外,还需要了解当地的消防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包括申请程序、审批流程和相关证件。
2.编制消防设计方案:
在进行消防改造之前,需要委托专业的设计单位编制消防设计方案。设计师将根据营业房的具体情况,包括建筑结构、功能分区、人员密度、疏散通道等,进行综合评估和设计。设计方案应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设施布局、疏散通道设置和灭火器材等内容。
3.提交消防审查申请:
完成消防设计方案后,需要准备所有必要的申请材料,并向当地消防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材料通常包括消防设计方案、建筑施工图纸、业主单位的资质证明、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设计单位的执业资格证书等。申请时要填写详细的申请表,确保所有信息完整准确。
4.消防审查和评估:
提交申请后,当地消防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他们会评估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符合性,并检查是否满足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如果发现问题或需要进一步调整,消防部门将提出要求或建议,并要求修正和补充材料。
5.现场验收和施工:
一旦消防审查通过,可以开始进行消防改造的实际施工工作。施工前需要聘请符合要求的消防施工单位,并与消防部门协商施工安排。施工期间,要注意保持与消防部门的沟通,及时汇报施工进度和遇到的问题。
6.检测和验收:
消防改造完成后,需要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测和验收。消防部门将派遣专业人员对改造后的营业房进行消防设施的验收,包括灭火设备、避难设施、疏散通道等。如果验收合格,消防部门将颁发相应的消防验收证书。
7.消防备案和维护:
营业房完成消防改造并通过验收后,业主单位需要向当地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备案。备案程序可以是在线申报或提交纸质申请。同时,业主单位需要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其正常运行状态。
一、基本要求
1.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每月对职工进行一次防火教育,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建立防火工作档案。
2.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电、气焊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用火证当日有效。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手续。
3.使用电气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严格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施工。
4.因施工需要搭设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盗、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城区内的工地一般不准支搭木板房。必须支搭时,须经消防监督机关批准。
5.施工材料的堆放、保管,应符合防火要求,库房应用非燃材料搭设。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堆放,保持通风,用火符合防火规定。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稀释易燃、易爆液体。
6.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在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工程内不准住人。特殊情况需要住人的,要报经上级机关批准并与建设单位签定协议,明确管理责任。
7.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必要时设有防火措施的吸烟室。
8.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 9.氧气瓶,乙炔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同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米。禁止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作业。 10.施工工程始末要坚持防火交底制度。特别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或从事防水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防火要求。
11.现场应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易爆材料区,生活区,按规定保持防火间距。如果条件所限,防火间距达不到标准时,就采取相应防火措施,适当减少防火距离,这种做法要征求当地消防部门的意见。另外,还要在防火间距中不准堆放易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