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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际信用证办理,方便快捷

价格:面议 2024-11-24 03:00:01 56次浏览

备用信用证有如下性质:

1.不可撤销性。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2.独立性。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①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②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③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④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3.跟单性。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4.强制性。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

信用证审核的要点:(1)开证银行的政治背景和资金情况;(2)信用证的性质和开证行所承担的责任是否明确具体,来证必须明确注明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3)信用证的金额,必须与合同金额相一致,如合同内订有商品数量的“溢短装”条款时,信用证金额也应规定相应的机动条款;(4)有效期、交单期和交货期。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一切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有效期,即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未规定有效期的信用证,是无效信用证,不能使用。凡超过有效期提交的单据,开证银行有权拒绝接受。(5)信用证的转运和分批装运条款,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如未规定“不准分批装运”和“不准转运”,可以视为“允许分批装运”和“允许转运”。如果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批装运,其中任何一期未按规定装运,信用证对该期和以后各期货物均告失效。

国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 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 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我国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 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国内信用证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修改和转让。

国际信用证,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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