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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质量保函,诚信经营,信守承诺

价格:面议 2024-11-07 05:00:02 119次浏览

商业保函的定义:是由除银行以外的,实力雄厚的商业机构出具的保函,一般多为专业担保公司开具的公司保函,是商业机构信用担保。

商业保函包括: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即为商业保函。

首先,商业保函与银行保函明显的区别是担保的筹码和承担人的不同:银行保函是以银行信用为担保,承担人是银行。而商业保函是以商业机构信用为担保,承担人是商业机构。

除此之外,商业保函和银行保函的本质上还有这些区别:

1、银行保函由银行出具的保函,属于银行信用;商业保函是由担保公司或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属于商业信用。

2、银行保函多用于国际贸易,用于国际担保业务。而担保公司保函多用于国内公司。

3、商业保函相比较银行保函资料简单,办理速度快,费用更低。

4、商业保函格式条款等更加灵活,银行保函格式相对固定不易修改。

5、商业保函可以修改保函开具日期,银行保函不接受修改。

6、银行保函对申请人资质要求高。其中三级资质履约保函、纯采购项目履约保函、民工工资保函、质量保修保函,银行在出具银行保函过程中,要求缴纳保证金。担保公司保函和银行保函起到的法律效力相同,相同条件下,商业保函费用便宜,更加快捷灵活。

另外,商业保函和银行保函办理要求有这些区别:

1 商业投标保函仅需招标文件电子版和营业执照扫描件,出函速度高于银行保函。

2 商业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等,一般免收取保证金,只收取担保费,且收费极低于银行保函,因此,在能同时使用银行保函和商业保函的情况下,大家都优先选择商业保函。

简单说来,商业保函实际上与银行保函是同样的性质,区别只是一个是银行出具的叫银行保函,一个是担保公司出具的就叫商业保函,但具备同样的法律效益,只是出具保函对象的区别。

银行保函,对不少人来说,比较陌生。

银行保函,也被称作银行保证书,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如果申请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几点:

1、银行保函的性质是一种保证担保,也就是一种担保合同。

2、银行保函是银行为担保人并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通常银行承担付款责任。

3、被担保人如果违约,银行作为担保人直接追索其相应的权利,而没有对付款人索赔的权利。

4、银行作为担保人,相对来说,是非常过硬的,当然作为银行的客户,也肯定是要求非常高的,普通人或普通企业是很难让银行作为担保人。

银行保函开具条件:

1、申请人需填写开立保函申请书并签章。

提交保函的背景资料,包括合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2、提供相关的保函格式并加盖公章。

提供企业近期财务报表和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3、落实银行接受的担保,包括缴纳保证金、质押、抵押或第三者信用保等。

4、由银行审核申请人资信情况、履约能力、项目可行性、保函条款及担保、质押或抵押情况。

5、缴纳保函费用:每笔按保函金额的5‰一次性收取,为100元后,可对外开出保函。

保证函需要提交的资料:有效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工程承包合同或购销合同的原件及已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它有以下两个特点:

1、保函依据商务合同开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

2、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为合同双方接受。

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银行保函业务中涉及到的主要当事人有三个:委托人(Principal)、受益人(Beneficiary)和担保人(Guarantor),此外,往往还有反担保人、通知行及保兑行等。这些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环扣一环的合同关系,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

1、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基于彼此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此合同是它们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相对于保函协议书和保函而言是主合同,他是其他两个合同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如果此合同的内容不,会给银行的担保义务带来风险。因而银行在接受担保申请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他与受益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2、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保函委托书》而产生的委托担保关系。《保函委托书》中应对担保债务的内容、数额、担保种类、保证金的交存、手续费的收取、银行开立保函的条件、时间、担保期间、双方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解除等内容予以详细约定,以明确委托人与银行的权利义务。《保函委托书》是银行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及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其追偿的凭证。因此,银行在接到委托人的担保申请后,要对委托人的资信、债务及担保的内容和经营风险进行认真的评估审查,以限度降低自身风险。

3、担保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保函而产生的保证关系。保函是一种单务合同,受益人可以以此享有要求银行偿付债务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就要直接承担保证责任。

依保函的性质不同,可分为从属性保函和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是指对由银行出具的,书面形式表示在受益人交来符合保函条款的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它条件时,承担无条件的付款责任。

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付款责任。银行保函大多属于“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是不可撤销的文件。银行保函的当事人有委托人(要求银行开立保证书的一方)、受益人(收到保证书并凭此向 银行索偿的一方)、担保人(保函的开立人)。

其主要内容根据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UGD458》规定:

(1)有关当事人(名称与地址)。

(2)开立保函的依据。

(3)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⑷要求付款的条件。

国际商会于1992年出版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其中规定,索偿时,受益人只需提供书面请求和保函中所规定的单据,担保人付款的依据是单据,而不能是某一事实。担保人与保函所可能依据的合约无关,也不受其约束。

以上规定表明,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是性的、直接的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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