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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区银行承兑贴现,票据交易平台

价格:面议 2024-11-09 03:00:01 138次浏览

承兑汇票的贴现是申请人由于资金需要,将未到期的承兑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企业去银行贴现就涉及到一个承兑汇票贴现利息计算方法的问题,而且每天银行之间的贴现利率是浮动的,所以一张承兑汇票贴现费用必须参考的是具体贴现日当天的银行公布的汇票贴现利率。承兑汇票贴现息的计算公式是:金额×(到期天数/360)×利率=贴现息。 备注:对于一些外地票据,或者汇票到期日不是法定工作日的票据,银行会根据实际设定调整天数,例如:异地票据(不是同一个城市的),到期天数在原来基础上(票据到期日-贴现日)再加3天。因为异地票据需要办理时间。同样如果到期日是法定的节假日,汇票到期当天也是无法承兑的,这个时候银行会根据需要再顺延调整贴现天数。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1)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3)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承兑汇票汇票按签发人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种,具体如下: 1、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后,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并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2、商业承兑汇票是指收款人开出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开出并承兑的汇票。付款人承兑汇票时,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一经承兑,即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由于一般商业汇票的承兑人是企业和个人,其信誉不能被市场熟悉,故无法广泛流通。如果商业汇票经过银行承兑,则银行成为主要债务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则其信用大大增强,会为更多的投资者所信赖。 银行在处理承兑汇票及贴现时要向要求承兑人和贴现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汇票面额×汇票期限×贴现率/360天=贴现费用 汇票面额×汇票期限×佣金费率/360天=佣金 交纳贴现费用和佣金之后便是利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融资所要支付的费用。

1.自由承兑原则。汇票的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独立的意思,决定是否进行承兑,不受出票人指定其为付款人的限制。即使付款人与出票人存在一定的资金关系或依承兑协议,应为汇票进行承兑而未承兑,也只承担票据外责任。 2.完全承兑原则。我国票据法第54条规定,付款人必须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通过该条的规定,可以认为我国票据法在事实上是否认部分承兑的,付款人进行部分承兑的,应视为承兑附有条件,依票据法第43条的规定,视为拒绝承兑。这在票据法上称为完全承兑原则。 3.单纯承兑原则。我国票据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如果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不发生承兑的效力。这在票据法上称为单纯承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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