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人(Drawer):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出票人对持票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一般是出口方,因为出口方在输出商品或劳务的同时或稍后,向进口商付出此付款命令责令后者付款。
汇票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的。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相距遥远,所用货币各异,不能像国内贸易那样方便地进行结算。从出口方发运货物到进口方收到货物,中间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在这段时间一定有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信用,不是进口商提供货款,就是出口商赊销货物。若没有强有力中介人担保,进口商怕付了款收不到货,出口商怕发了货收不到款,这种国际贸易就难以顺利进行。后来银行参与国际贸易,作为进出口双方的中介人,进口商通过开证行向出口商开出信用证,向出口商担保:货物运出后,只要出口商按时向议付行提交全套信用证单据就可以收到货款;议付行开出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发到开证行,开证行保证见到议付行汇票及全套信用证单据后付款,同时又向进口商担保,能及时收到他们所进口的货物单据,到港口提货。
汇票有多种,就银行汇票而言也有常见的两种,一般企业间用的较多的是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前者是要企业在银行有全款才能申请开出相应金额的汇票(即如果你要在开户行开100万元的银行汇票,你在该行账户上必须要有100万元以上的存款才行),后者要看银行给企业的授信额度,一般情况是企业向银行交一部分保证金,余额可以使用抵押等手段(如开100万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向银行交30%保证金30万,其它70万企业可以用土地、厂房、货物仓单等抵押,企业信誉好的话,也可能只要交部分保证金就可以开出全额)。
背书
背书(Endorsement)。票据包括汇票是可流通转让的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除非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外,汇票的收款人可以以记名背书的方式转让汇票权利。即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然后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即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持票人,是票据的债权人。受让人有权以背书方式再行转让汇票的权利。在汇票经过不止一次转让时,背书必须连续,即被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名字前后一致。对受让人来说,所有以前的背书人和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priorparties),对背书人来说,所有他转让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承担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金融市场上,常见的背书转让为汇票的贴现,即远期汇票经承兑后,尚未到期,持票人背书后,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作为受让人。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贴现率结算的贴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贴现后余额的计算公式是:贴现后余额=票面金额-(票面金额×贴现率×日数/360)-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