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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华国内贸易信用证,收费透明合理

价格:面议 2024-11-11 10:00:02 252次浏览

对开信用证:双方互为进口方和出口方,互为对开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为实现双方货款之间的平衡,采用互相开立信用证的办法,把出口和进口联系起来。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也称回头证)的开证申请人;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回头证的受益人。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常常就是回头证的开证行,两证的金额约略相等。

背对背(BACK-TO-BACK)信用证: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信用证基础上,开立一个新的信用证,主要两国不能直接进行贸易时,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贸易。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证信用证都产生于中间交易,为中间商人提供便利。

付款(PAYMENT)、承兑(ACCEPTING)、议付(NEGOTIATING)信用证:信用证应表明其结算方法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况或议付来使用信用证金额。 可转让(TRANSFERABLE)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信用证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即受益人,仍须负责买卖合同上卖方的责任。如果信用证上允许可以分装,信用证可分别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这种转让可看成一次转让。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付款银行 指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 对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受其委托的另家银行)。 有权付款或不付款;一经付款,无权向受益人或汇票持有人追索。 保兑行 受开证行委托对信用证以自己名义保证的银行。 加批“保证兑付”;不可撤消的确定承诺;独立对信用证负责,凭单付款;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若开证行拒付或倒闭,则无权向受益人和议付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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