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验收的主要内容:
1、总布置图及布置中与消防有关的消防间隔、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火灾危险类别和耐火等级。
3、搭建防火/防烟隔断和建筑结构。
4、疏散、灭火电梯。
5、灭火供水及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消防应急走廊、应急灯、紧急广播和疏散命令标志。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控制室。
10、建筑室内装饰。
11、建筑灭火器配置。
12.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与消防有关的其他内容。
13、核对有效证件,提供消防产品合格证。
消防控制室的设计要求
防火室的防火设计可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单独设置,也可与安防监控室、综合控制室结合使用,并保证专人24小时值班。
1、如果只有火警探测报警,没有火警协调控制功能,可以设置消防室,将工作频繁的部门与消防室合并。
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烟(排烟)设备的建筑物,必须进行防火设计。
3、大型建筑物或摩天大楼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房的,应设置防火中心。
4、消防控制室必须配备外接电话,用于火灾报警。
5、消防设计和消防控制室需要相应的完成图纸、各子系统控制逻辑说明、设备指令、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任务系统、维修系统、任务记录等。
每季度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填写季检登记表。
1、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2、 试验火灾报警装置的声光显示。
3、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4、 对备用电源进行l~2次充电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5、用自动或手动检查下列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①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的控制设备:
② 室内消火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③ 卤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④ 火灾应急广播、火灾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灯。
6、强制消防电梯停于首层试验。
7、消防通信设备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8、检查所有转换开关。
9、 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年检
1、每年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探测器试验1次;
2、按季检中的各项,分别试验1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关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