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工作证明上可能包含员工个人信息,如出生日期、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等,这些信息可能被视为敏感的隐私信息,单位可能出于保护员工隐私的考虑而不愿意开具工作证明。
单位没有建立职工档案:如果职工在单位的工作时间、职位等信息缺乏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档案中没有此类信息,那么单位可能无法为其出具工作证明。
岗位涉及保密内容:对于那些在单位工作期间处理过保密内容的员工,单位可能出于保护敏感信息的考虑,不会为其出具工作证明。
个人违规违纪:如果员工因违规违纪被单位辞退、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可能不会为其出具工作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