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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制阶段

所谓一妻, 指的是嫡妻只许一个,这是由于宗法制十分重视嫡庶之别所决定的。嫡庶无别,嫡长子继承宗祧和爵位的原则就无法维持,势必导致整个宗法的混乱。然而,在中国几千年的一夫一妻制中,一夫多妻被以不同名分的妻、妾形式保留下来并加以发展,其目的在于确立妻、妾在家庭内的尊卑地位以维护家庭秩序。所以,准确地说一夫一妻制在中国古代应该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中国古代允许取妾的初衷并非为了男子享乐,而是为了确保家族的延续。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往往会使继承人的存在成为问题。因此,为了“上事宗庙,下继后世”这一婚姻的根本目的不致落空,就出现了一夫一妻制的合法补充形式———媵妾制度,也就是说这一制度的出发点是为了能够延续宗族的血脉

童婚

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结婚年龄,即一个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才能合法结婚。大多数年龄限制都是为了防止儿童被迫结婚,尤其是与年龄较大的伴侣结婚可能产生负面的一些后果,甚至是性虐待和其他形式的暴力 [8] 。但是,童婚在世界部分地区仍然很常见。据联合国称,童婚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和南亚的农村地区为普遍。童婚率的十个国家是:尼日尔(75%)、乍得、中非共和国、孟加拉国、几内亚、莫桑比克、马里、布基纳法索、南苏丹和马拉维 。

通过确认婚姻无效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四种)

我国婚姻规定了四种无效的婚姻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如果具备上述条件,解除婚姻关系不会困难,一般通过一次诉讼便能解除婚姻关系。

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的情形(十种)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0.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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