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信用证的开立形式:1) 信开本(To open by airmail):开证银行采用印就的信函格式的信用证,开证后以航空邮寄送通知行。2) 电开本(To open by cable):开证银行使用电传、传真、SWIFT等各种电讯方法将信用证条款传达给通知行。a) 简电本(Brief cable):开证银行只通知已经开证,将信用证的主要内容预先告通知行,详细条款将另邮航寄通知行。简电本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能作为交单议付的依据。b) 全电本(Full cable):开证银行以电电讯方式开证,把信用证全部条款传达给通知行。全电本是交单议付的依据。
①不可撤销信用证。 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 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②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 但《UCP500》规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 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它还规定,如信用证中末注明是否可撤销, 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