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1、头部护具类:安全帽;
2、呼吸护具类:防尘口罩、过滤式面具、长管面具;
3、眼(面)护具类:焊接眼面防护具、防冲击眼护具;
4、防护服类: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
5、防护鞋类:保护足趾安全鞋、防静电鞋、导电鞋、防刺穿鞋、胶面防砸安全靴、电绝缘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6、防坠落护具类: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
安全标志的颁发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综合审查合格的,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准许在该产品上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并予以公告。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采取按有效期管理和按进口批次管理两种形式。
1.申请单位为产品制造商,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合格的,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2.申请单位为国内代理商、进口商或其他单位,经技术审查和检验合格的,按进口批次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准用手续。
申请代理类LA认证、LA劳安认证安全标志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产品制造商签订的不少于一年的有效合法委托协议;
(三)具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从业人员应了解所代理产品中国相关标准的要求;
(五)代理进口产品的,应提交进口批次的检验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产品制造商LA认证申请条件
1 具有所在国的合法经营资格(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明等);
2 所制造的产品应符合现行有效的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3 必须满足生产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生产场所、设备、检测、管理等);
4 必须满足生产所必须具备的人资条件(操作人员、技术人员、检测认识、管理人员等);
5 生产产品所必须具备的相关技术性、控制性、指导性资料;
6 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产品安全防护性能保障体系;
7 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标准等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