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岩土勘察规范)
重要性等级:
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特征,以及由于岩土工程问题造成工程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后果,可分为三个工程重要性等级:
一级工程:重要工程,后果很严重;
二级工程:一般工程,后果严重;
三级工程:次要工程,后果不严重。
场地等级:
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场地等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场地(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
4)地形地貌复杂;
5)有影响工程的多层地下水、岩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需专门研究的场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场地(中等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坏;
4)地形地貌较复杂;
5)基础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场地。
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场地(简单场地):
1)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度,或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
3)地质环境基本未受破坏;
4)地形地貌简单;
5)地下水对工程无影响。
Ⅱ类:
1、现行的国家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划分的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场地和地段。
2、不良地质现象一般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坏。
4、地形地貌较复杂。
5、岩土种类较多,性质变化较大,地下水对工程有不利影响。
6、不属于Ⅰ类的一般特殊性岩土。
Ⅲ类:
1、地震设防烈度6度或6度以下,或按现行的国家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划分的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场地和地段。
2、不良地质现象不发育。
3、地质环境基本未受到破坏。
4、地形地貌简单。
5、岩土种类单一,性质变化不大,地下水对工程无影响。
6、非特殊性岩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