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人数,并与作业人员验证或者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清洗和置换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有限空间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1 清洗前作业人员须熟悉有限空间内存在的物质有关理化特性和相关物料的技术说明书。 2清洗时,应先用氮气等惰性气体来保护或置换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介质;然后,采用蒸汽或热水作为清洗介质,清洗时不应留有盲端,清洗顺序由高到底。若存在较难用蒸汽或者热水清洗的物料,应采用适当的溶剂进行清洗,优先选用的物质;清洗后再用蒸汽或者热水清洗。 3 清洗后应进行空气置换,并随时监测氧气和其他危险气体的含量。 4 用压缩空气进行置换,应考虑到盲端的置换,并控制流速在小于2立方/分钟。 5 置换后的氧含量应达到18~21%。 6 有限空间内的有毒、有害及其他危险气体浓度符合GB Z2-2002规定。
办理程序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部门申请“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作业部门负责人对作业程序和相应的措施进行确认签字,由安环部长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批准,安环部长不在时由主管签发批准。 3. 作业部门负责人和安管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并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作业负责人协同作业监护人进行完工验收,并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签名。
《有限空间作业五条规定》经2014年9月25日国家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9月29日国家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3月6日国家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限空间作业五条规定》在内的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