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暂行办法》规定,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对外投资的市场主体、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有关部门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开展对外投资,在境外设立(包括兼并、收购及其他方式)企业前,应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 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备案或核准。
终目的地企业再投资不备案(核准)
同时,这种管理不是无限穿透,终目的地企业再开展的投资活动不属于现行对外投资管理范畴,无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
加拿大的企业分为个人独资、合伙、公司三种形式。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点:
1、经营收益由投资人独享,不用与其他合作者分配
2、组织机构简单
3、完全由投资人控制,投资人说了算,无需与他人协商
4、低税收。企业的收益纳入个人所得税核算,纳税额可能低于公司制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优点:
1、投资人为2至25个,资本金较独资增加
2、企业亏损由合伙人共担
3、由于合伙人多,增加客户数量和业务种类。
三、公司制企业的优点:
1、投资(或称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企业责任,既有限责任
2、融资能力强,资本可以很多
3、股权转让容易。
提供资料:
1、拟注册加拿大公司名称(英文)
2、股东及董事名称、身份证或护照、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3、加拿大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
4、提供至少一位加拿大公司董事。(温哥华地区注册不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