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暂行办法》规定,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对外投资的市场主体、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有关部门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开展对外投资,在境外设立(包括兼并、收购及其他方式)企业前,应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 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备案或核准。
空壳公司不备案(核准)
穿透性管理意味着对于终目的地企业设立的路径上所进行的投资行为不予理会。具体而言,就是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所有空壳公司,管理部门均不予备案或核准。
境外投资备案的条件
通常情况下境外投资备案需要通过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核,审核会比较严格,ODI境外投资备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备案的大陆公司成立一年以上,如果是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企业,难以提供完整的审计财务报表的,则无法通过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2.申请备案的大陆公司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得显示出现亏损;
3.申请备案的大陆公司净资产回报率高于5%,越高越好;
4.申请备案的大陆公司资产负债率低于70%,越低越好。
备案所需资料
- 境外投资备案表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关章程
- 相关的董事会或出资决议
-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 (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
- 并购类需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及第三方 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
-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 投资主体自有资金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