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暂行办法》规定,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对外投资的市场主体、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有关部门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开展对外投资,在境外设立(包括兼并、收购及其他方式)企业前,应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 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备案或核准。
终目的地企业再投资不备案(核准)
同时,这种管理不是无限穿透,终目的地企业再开展的投资活动不属于现行对外投资管理范畴,无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
美国公司注册境外投资备案申请条件
根据过往经验,申请主体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
- 境内公司成立满1年以上
- 净资产回报(收益)率高于5%,越高越好
- 资产负债率低于70%,越低越好
- 审计报告(净资产、净利润大于投资额)
- 境内主体行业不涉及敏感行业及国家
- 股东背景、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企业开展实行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
(1)《境外投资备案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申请并购或收购类境外投资的企业需提交合作协议或相关合同;
(4)省属国有企业需提交省国资委同意企业到境外开展投资业务的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