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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后,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