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起源于大洋彼岸,随后传播到世界各地。我国是从90年代开始出现劳务派遣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出现了劳务派遣,还出现了劳务外包。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看似十分相似,但是两者一旦混淆会造成用工纠纷,劳动者的权益将直接受损。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是一种专业的说法,它还有其他的名字——人力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从名字上就可以看出,劳务派遣,派遣的是人。
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是企业为了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竞争,而将公司中的部分业务职能或者全部业务职能外包给承包单位(另一个公司),再由承包单位按照发包单位的要求完成这部分职能的工作。这样一来,企业不仅可以集中发展关键业务与技术,精简公司结构,还能够降低用人风险,并减少劳动争议所带来的麻烦。
劳务报酬的三档税率。
劳务报酬的三档税率是预缴税率,即按次预缴,年末汇算清缴。三挡预缴税率的具体如下:
1、劳务收入低于4000元,基本扣除800元,税率为20%
2、劳务收入高于4000元,基本扣除率20%,税率为20%
3、劳务收入高于20000元,低于50000元,基本扣除率20%,税率30%
4、劳务收入高于50000元,基本扣除率20%,税率40%
因此,劳务报酬的预缴税率,需要根据取得劳务收入的实际金额来确定应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到底是多少,以及应预扣预缴的税金金额。
劳务报酬如何征纳个人所得税。
1、劳务报酬按次(月)预扣预缴,其基本扣除金额和扣除率为800元和20%,也就是每次(月)劳务报酬低于800元是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而每次(月)超过4000元的20%基本扣除率也享受免征。
2、劳务报酬按次(月)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其劳务报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等同时可以享受基本扣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即便是纳税人只是取得了劳务报酬,没有取得工资薪金等其他所得,同样可以享受基本扣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则降低了纳税人的整体税负。
纳税人执行劳务报酬按次(月)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时,由于劳务报酬在预扣预缴执行的税率和汇算清缴执行不同的税率,以及不同的扣除项目,便出现了有的纳税人汇算清缴后需要退税的情形。
3、如果劳务报酬的取得,不是以个人身份取得,而是以个人独资企业或公司的身份取得,那么其应缴纳的税金也是不同的。
比如,以个人身份取得劳务报酬需要按照综合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以个人独资企业取得劳务报酬,则需要按照生产经营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身份取得的劳务报酬,则需要按照企业经营利润交纳企业所得税。
总之,劳务报酬所得不一定执行的就是20%的税率,其如何交纳,既要考虑实际的所得金额,基本抵扣、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项目;还要考虑取得劳务所得的身份,其不同的身份适用的税率和实际应缴纳的金额也是完全不同的。
钟点派遣实施要求:
钟点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以小时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特定人员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形式,钟点派遣具有时间短、需求不固定的特点,根据其特性,实施钟点派遣业务具有以下要求。
①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具有意愿从事小时工工作的人员储备或招聘能力。
②要求被派遣员工工作积极性高,态度端正,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
③要求用工单位指派的岗位工作具有独立性强的特点,方便被派遣员工及时独立完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