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
规定》(建设部第60号令),结合建筑工程设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
标准中建筑工程设计是指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的总平面设计与单体设计。即建筑用地
红线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
程设计及住宅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规划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所有
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如总平面、规划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线设计、园林绿化设计、
室内外环境设计与装修、消防、保安、电信、防雷、建筑智能化设施等设计内容。
(
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边远地区及经济不发达地区如确有必要
设置了级设计资质,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同意后方可批准
设置。
二、分级标准
(一)甲级
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六年以上,独立承担过
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特级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
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3、单位
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8人、10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
师不少于3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4人。
4、获得过近四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3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
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5、推行全
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有固定
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二)乙级
1、从事建
筑设计业务四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三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
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
少于5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6人、8人、
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人。
4、曾获得过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2项。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6、达到国家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
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三)丙级
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三年以上
,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三项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
故。
2、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必要的经营资本,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
3、
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数不少于12人;其中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3人(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不
少于1人),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5人(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人)。
4
、有必要的技术、质量、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计算机数量达到专
职技术骨干人均一台,计算机施工图出日率不低于85%。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
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三、承担任务范围
根据民用建筑的类型
和特征等因素将民用建筑分为特、一、二、三级四个等级,划分工程等级的类型及特征详
见附表,工业建筑及构筑物的等级分类和特征在各级别资质承担任务范围中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