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开立私募基金证券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基金备案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基金申请开户时,还须提供中国证监会等相关主管机构关于核准该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基金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资产托管人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再次申请开立此类账户,第(2)、(4)项材料以及基金托管人资格批复文件、资产托管人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未发生变更的,无须再次提供。
二、申请开立私募基金证券账户,须登记私募基金存续期。私募基金延期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应提交延期证明文件(加盖公章),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三、私募基金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供重新申领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当发生证券账户开立后6个月内没有进行交易、私募基金终止等情形时,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未按要求注销证券账户的,本公司有权注销或限制该账户的使用。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加强自律,不得为专门申购新股、炒作风险警示股票(ST股)的私募基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六公司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开立及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七、私募基金参与本公司负责结算的证券市场投资活动,可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或托管人结算模式。
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是由证券公司通过其在本公司开立的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全部客户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私募基金信息分类公示制度
一、分类公示的范围
(一)规模类公示
管理基金规模以管理人在登记备案系统中填报的认缴规模为准。基金指正在运作的基金,不包括已经清盘的基金。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不同类型,选取不同的划分标准。管理规模在区间下限以下的管理人不列入分类公示范围。
1、私募证券基金(自主发行)
分为50亿元以上、20-50亿元、10-20亿元、1-10亿元四个规模区间。
2、私募证券基金(顾问管理)
分为50亿元以上、20-50亿元、10-20亿元、1-10亿元四个规模区间。
3、私募股权基金
分为100亿元以上、50-100亿元、20-50亿元三个规模区间。
4、创业投资基金
分为10亿元以上、5-10亿元、2-5亿元三个规模区间。
5、其他私募基金
分为10亿元以上、5-10亿元、2-5亿元三个规模区间。此类公示内容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登记编号、登记时间、成立时间、注册地等基础信息。区间内按照登记编号顺序排列。鉴于可能有个别机构不愿意公示其所管理基金规模的情况,如存在此情况,该类公示将备注“基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部分管理基金规模较大的管理人未在此类公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