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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可接口腔诊所

价格:面议 2024-04-30 04:00:01 313次浏览

一、口腔综合台

至少设口腔综合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设1台口腔综合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设备。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每口腔综合台单元设备。

牙科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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