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产品  >  正文

杭州拱墅消防代办,不断提高服务水准

价格:面议 2024-11-30 01:08:02 977次浏览

消防审批消防盖章的流程和资料

1.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装修施工图、电气图、消*、电和排烟图及装修改造方案。

2.(主要内容:工程概况,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装修改造所在层的原始平面图标出装修部位,所有装修水电施工图对改变或新增的消防设计方案及图纸,蓝图纸必须是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并加盖本年度报审*章。

3.报施工现场时,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与装修改造的施工单位签订的消防协议书,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消防保卫措施和用火用电制度。

根据《消防法》要求:消防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消防设施专项设计资质的工程公司或者设计公司来完成,而且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公安部消防局发布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根据建设部《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建设[1991]504号),结合消防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固定和半固定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系统。

(三)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二、分级标准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

单位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5年以上,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技术力量

单位从事设计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其中电气、自控、给排水、暖通等主要技术专业人员各不少于3人;且各主要技术专业有不少于2人从事自动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5年以上,并通过有关消防专业考核,具备较强的消防专业技术能力。

3、技术水平

单位承担3项以上含有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的大型工程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并已建成,质量优良。4、管理和装备水平单位内部已建立运行有效的质量体系。配有计算机、绘图仪等必需的设备和通用设计、消防专业设计软件,具有较高应用水平。

(二)乙级

1、资历和信誉

单位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2年以上,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技术力量

单位从事设计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电气、自控、给排水、暖通等主要技术专业人员各不少于2人;且各主要技术专业有不少于1人从事自动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5年以上,并通过有关消防专业考核,具备较强的消防专业技术能力。

3、技术水平

单位承担3项以上含有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的大型工程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并已建成,质量优良。

4、管理和装备水平

单位内部已建立运行有效的质量体系。配有计算机、绘图仪等必需的设备和通用设计、消防专业设计软件,具有一般应用水平。

三、承担任务范围

(一)持有甲级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工程项目中的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固定和半固定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系统的设计。

(二)持有乙级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和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厂房、库房中的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

哪个建筑需要消防设计:

1.以下商业建筑将设在电梯,消防:

(1)建筑高度超过24m,建筑每层面积超过1000m2的建筑,商业,

(2)建筑,商业,建筑每层面积小于1000m2,高度大于32m。

(3)营业楼层位于商业,建筑,有六层或更多楼层。

2.电梯,消防应该按照防火划分成布置一层,电梯,消防应该靠近消防-controlled中心,靠近防烟楼梯,应该直接去室外exit或者通过距离不超过30米的通道通向室外。在室外,它应该与消防通道相连。

3.电梯,消防,建筑,商业,大型应该独立设置,既可以作为客梯也可以作为货梯,而且应该靠近消防省的布置,

4.电梯,消防,建筑,商业,大型不应与建筑部分相邻或较高的住宅建筑混用。

5.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联系我们 一键拨号13656678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