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检验制度
强制检验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而作出的。对于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或暂未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的消防产品,由国家指定的质检机构进行型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
为适应WTO/TBT协议的有关要求,我国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的两百余种产品,实行了在“四个统一”(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前提下,对其市场准入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的规定。
此外,还承担建材燃烧性能和防火材料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七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ISO/TC21/SC7国内技术归口工作、检验技术和检验设备的研究开发以及对地方人员的检测培训等工作。
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位于天津市,挂靠在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按照公安部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的分工,主要检验任务是:从事固定灭火系统及零部件、耐火构配件、防火建筑材料和消防药剂等消防产品的型式检验、认证检验、监督抽查检验、仲裁检验、新产品鉴定检验和委托检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