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有建筑进行抗震鉴定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
1)上世纪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上世纪8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30年。
2)上世纪90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40年,条件许可时可采用50年。
3)在2001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应采用50年。
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现有建筑,其抗震鉴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应采用《既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规定的A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2)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应采用《既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规定的B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3)后续使周年限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应按现行上海市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程》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