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主张将“措施费用包死,结算时不再调整”细化为以下两条:
条款1:时间上,措施费项目对合同签订之前一切相关措施方案包死,事后非发包方原因引起的任何措施费变化,结算时不再调整;
条款2:范围上,组织措施费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包死,非承包方原因引发的增项(建筑面积变化、发生特殊事情等)经承发包双方协商确认,组织措施费可以调整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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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上
从时间维度上,措施费包死可以,包死的范围必须在一定时间点之前。“包死”是指对合同签订之前的招标文件、答疑文件等内容包死。在合同条款中,一定要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前瞻性预测,将各方的责任约定明确。合同签订前,投标方要考虑好如何记取措施费;合同签订后,如发生措施费再酌情协商解决。
例如,合同签订土建与给排水2个单位工程,由于非承包方原因,发包方取消了给排水工程的施工项目,那么给排水单位工程计取的措施费应该如何结算?
我的解决建议如下:
1、没做的给排水项目技术措施费(如系统调试费)全部扣减;
2、其他能与给排水项目相关联的措施费(如脚手架安装费)全部扣除;
3、不能与给排水项目一一对应的措施费不能扣除,如土建、给排水合二为一的材料检测费,此类措施费不能因为减少了一个单位工程就扣减一定比例的材料检测费,缺乏充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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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上
从空间范围上,组织措施费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包死,非承包方原因引发的增项,组织措施费可以调整变化。
一、举例说明
招投期间,施工现场周围一马平川。开始施工后,发包方在没有告知承包方的前提下,在施工现场门前挖了一条排水沟。承包方所有出入现场的材料、设备都要经过独木桥运输。承包方找到发包方,要求协商解决出入现场问题,方案如下:
1、补偿材料二次搬运费 **元/天,直到排水沟填平修通道路为止;
2、暂时停工:补偿**元/天设备折旧费、场地看护费等,直到排水沟填平修通道路后复工。
只要价格双方能够接受,这两条索赔并不过份,因为合同条款2已经将责任划分清楚。避免了甲乙双方都办理完成签证手续,但审计方以合同条款内措施费包死为由不予以增加费用的情况。
同理,招标方应在招标文件(或答疑文件)里明确,某时段施工现场门前要开挖一条排水沟,请投标方自行考虑这一时段材料搬运事项及相关费用。这时投标方再想增加费用就要受到工程施工合同的约束,争议会减少许多。
二、关于组织措施费
为什么这里强调的是组织措施费,而要把技术措施费排除在外?因为技术措施费范围明确,能够与实物量一一对应,而组织措施费无法与实物量一一对应。例如,如模板支护,如果混凝土构件工程量增减,模板支护工程量自然随之变化,所以不必特地强调对技术措施费。
工程措施费在合同实施期间内不会凭空增减出项目,在工程实物量没有数量、工艺、工序变化的前提下,工程措施费只能从一种施工方案转换成另外一种施工模式。
例如,浇筑混凝土原施工计划用吊车,后为了加快进度改为混凝土泵车。不管吊车改泵车,还是泵车改吊车,只要建筑结构没有发生变化,混凝土工程量没有增减,垂直运输方案承包方内部自行转换施工方法,结算时不调整垂直运输费用。如果投标方之前报价用泵车,事后变更增加或减少混凝土工程量100m3,混凝土泵送费也应该随混凝土工程量的变化而起浮。成都一砖一瓦工程造价实战培训咨询联系一砖一瓦吴老师(同微信)可免费预约试听 5月27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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