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须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凭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当前,我国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2014年3月1日起,注册成立公司的门槛将降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13年12月28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取消注册资本限额。
只能看不能用,这时通过融资方式形成的形象资金的重要特征。形象资金方式的融资完成后,项目方的利益是获得项目投资权,或者获得服务、产品的提供权,并由此获取利润;作为资金方,其获得回报的方式有三种,方式一是获得一次性回报;方式二是获得预期的股权或利润分配权;方式三即要一次性回报,也参与预期股权和利润的分配。如果是建设项目,资金方也可能要求获得工程施工权或指定施工单位的权利。银行在形象资金融资过程中的作用。由于企业信誉不足以保障账户资金的不被挪用和转移,所以资金方为了保证万无一失,往往要求银行出面保证摆帐期间账户资金的安全,由开户银行负责账户监管,保证摆帐款不被开户人挪用和被转移。这样,就增大了摆帐款融资的难度。
加盟公司和连锁公司的区别:“连锁通常是指总店或总公司自己出钱在其他地段或城市建立新的分店,以达到商业覆盖更大化。 简单的说,连锁店之间地位是平等的,是与总店从属于同一个法人代表。 加盟则是面向社会征招有意向合作的人或企业来做同样的生意,总店不掏钱,只负责帮助指引加盟者顺利开店,收取加盟费用,并授权使用相同的品牌,统一管理,本质上等于是师傅带徒弟的关系,其实是各自经营!” 特许经营和连锁经营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具体来说有以下这些:1、 管理模式不同。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转让,特许者(总部)是转让方,被特许者(加盟店)是接受方,特许体系是通过特许者与被特许者签订特许合同形成的,各个加盟店的人事和财务关系是独立的,特许者无权进行干涉。被特许者需要对特许者授予的特许权和提供的服务以某种形式支付报酬。而在直营连锁经营中,总部对各分店拥有所有权,对分店经营中的各项具体事务均有决定权,分店经理作为总部的一名雇员,完全按总部意志行事。2、法律关系不同。在特许经营中,特许者和被特许者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的规定。而直营连锁不涉及这种合同(分店经理与总部的雇佣合同则另当别论),总部和分店之间的关系由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进行调整。3、产权构成不同。直营连锁是指同一资本所有,由总部集中管理,共同开展经营活动的高度组织化的零售企业。同一资本所有是区别直营连锁店与其他经营形式的关键,也是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本质上的差别。4、限制方式不同。特许经营通过招募独立的企业和个人扩张体系,特许者不仅需要吸引潜在的被特许者,还需选择被特许者,并为被特许者提供培训和服务;通过直营连锁扩大规模则要筹集足够的资金,配备大批的管理人员。相比之下,特许经营利用他人资产扩大市场占有率,所需资金较少,而直营连锁的发展更易受到资金和人员的限制。5、产权构成不同。直营连锁是指同一资本所有,由总部集中管理,共同开展经营活动的高度组织化的零售企业。同一资本所有是区别直营连锁店与其他经营形式的关键,也是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本质上的差别。
特别提请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股东(出资人)的资格证明。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二、以下单位(人员)不具有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1、企业年度检验为B级的企业不得增设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企业。2、被锁入武汉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特别提请注意:请登录武汉市工商局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3、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本市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企业。本市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本市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 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不得投资举办企业。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 行业投资设立企业。5、基金会不得投资举办企业。6、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应当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取得投资资格证明。7、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对公司制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8、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投资。9、非公司企业法人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营业单位。其中,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股份制(合作)——全资设立”,并不得再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10、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 企业。11、居委会、村委会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12、共青团、妇联、侨联、工商联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13、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合伙企业合伙人和个人独资 企业投资人。14、采取注册资本(金)分期缴付方式的内资企业(不含投资类企业)应在注册资本(金)全部缴 清后方可对外投资。15、以非货币出资登记注册的企业未完成财产转移手续的,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