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报废标准》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新的汽车报废标准,并结合机动车定期检验,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汽车使用年限从“初次登记日”起计算),通知车主限期办理报废、注销登记。收回汽车号牌和行驶证,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报废汽车的档案保存2年,在计算机机动车档案管理系统中建立《报废汽车档案信息库》,保存5年。
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登记并审核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对车辆查验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书》。
事故车,一般是指存在结构性损伤的车辆。同时,泡水车、火烧车等也都属于特殊事故车这一类。所谓结构性损伤,是在当车辆发生碰撞或者损坏之后,会伤及车梁、车架等部位造成伤害,需要经过切割、焊接等才能进行修复的车,称为事故车。通俗点说,就是有内伤的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