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司注销,税务简易注销
对于成都公司注销
针对不同的情形,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哪些是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呢?
须办理注销登记的三种情形
情况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
①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②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情况二、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
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情况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成都公司注销,《清税证明》免办的两种情形
一般来说,公司在注销时,会要求提供《清税证明》,现在简易后,两种情况下,是可以免办的哦。
一、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办结事项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
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注意哦: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进行清税并出具《清税证明》。
二、《清税证明》免办的两种情形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①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②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