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代缴税费的操作:为什么我司国外到门服务不接受DDP?
自2019年以来,国外清关派送方面,有关DDP条款下的清关。都是困难重重,最后都
是变更条款才得以顺利完成关务。以下就此问题进行了分析引导,希望对客户后续国外段
关务有所帮助,避免多走弯路。
一、关于DDP的定义:
DDP是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
交与买方,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物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
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任何“税费”。若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
可证,则不应使用此术语。但是,如当事方希望将任何进口时所要支付的一-切费用(如增值税)从卖方的义务中排除,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若当事方希望买方承担进口的
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DDU术语。一-来自百度
简单总结:卖方负责进口清关的--切费用。虽然此中未就买方所应负责协助的各种手续做
详解,但是实际操作中,买方都是拒绝提供任何收货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的。
2.DDP和DDU的区别:
DDP:目的港完税后交货:完税后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
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
DDU:目的港未完税交货;未完税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
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国进口应交
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
用)。买方必须承担此项"税费”和因其未能及时输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
DDP和DDU一般贝针对由卖方原因迪成的漏发件或损坏品的情况,--般情况下买方
不会要求卖方做DDP或者DDU的,因为卖方作为外方,对国内的通关环境和国家政策不
了解,通关过程中势必产生许多不必要的费用,而这些费用肯定会转嫁给买方,所以买方
通常最多做到CIF.一来自百度
简单总结:DDU条款下,买方负责进口清关。铁路到门运输,使用最多,也最规范
的就是DDU条款。但DDU条款,买方负责清关税费,如果买方只负责接货,不愿意负
责进口清关的话,卖方很容易妥协选择了DDP,此种情况下,对国外段清关问题埋下了隐
患,下文会着重分析。
3、结合实际操作的情况分析(以汉堡下货为例)
1.背景资料之正常清关的前提条件:非买单操作的前提下,清关用单据上的收货人需要
提供其公司的EORI+VAT号,以便海关备案,税费以收货人的名义进行缴纳关税和增值
税。关税一般缴纳后不再进行退回。增值税缴纳后,收货人可凭税单统--办理退税手续,
此退税.只能当时由当时提供VAT号,繳納VAT的-方进行申请。
2.目前遇到的真实DDP案例(样品货):
买卖双方签订了DDP贸易术语下的合同,正常情况下,卖方负责进口清关,繳納关税和增
值税,最后增值税也需要退回中国。
等到货物到了汉堡,需要清关派送时,收货人以DDP条款下,发货人全权负贵清关
税费为由,拒绝提供其公司EORI和VAT,并拒绝提供关务授权委托书,即使发货方表示
并承诺会承担相关的清关费用和税费,买方依然拒绝授权给关务公司。
不修改DDP条款的情况下,由于卖方是中国企业,无法提供欧洲海关认可的EORI
和VAT,也无法以自己的名义清关,即:卖方无法提供具有进口资质的“收货入”信息,
无法顺利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清关流程陷入僵局。
几经波折(关务沟通历时22天),最终,买方寻找了第三方,提供了其EORI和
VAT,修改了单据才完成了清关。
暂且不论后续清关的合法合规性,DDP条款下,假如卖方不具有进口圆当地许可的
进口资质,即使买方给了授权,或者有第三方合作伙伴,由卖方支付关税增值税的退回。
都不再受控,卖方需要承担增值税无法追回的风险。
针对此案例,另外一种合法合规的解决办法是,修改DDP条款。
所以,针对需要代缴税费的国外到门服务,建议客户使用DAP条款,并另外和买方
商议由买方提供进口所需的相关资质信息,由卖方负责清关费并代缴税费。
补充:DAP(deliveredatplace)是-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即所在地交货,是指卖方已经
用运输工具把货物运送到达买方指定的目的地后,将装在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不用卸载)交
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该术语出自INCOTERMS2010。---来自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