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3月23日,欧洲委员会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9/EC)指令。这个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与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及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该指令是通常称之为ATEX100A的“新方法” 指令,即现行的ATEX防爆指令。它规定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要应用的技术要求――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和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ATEX防爆指令核心要求:
保护人们的安全和健康,以及在一定情况下保护家畜的健康和财产安全,特别是要格外保护工人免遭潜在爆炸性环境适用的设备和体统所产生的危害。
ATEX防爆认证产品范围:
1.ATEX防爆认证涉及的产品
ATEX防爆认证 适用的设备范围特别大,大致上包括固定的海上平台、石化厂、面粉磨坊及其他可能存在潜 在爆炸性环境场所所适用的设备。
1)ATEX防爆认证电气类设备:
电气类设备是指包含电子部件,用于产生、储存、分配、转换电能的设备或用电能为能量的控制设备
2)ATEX防爆认证非电气设备
只有机械运动的设备,这些运动的部件会产生引爆源(如:热的表面,摩擦火花等)如减速箱、风扇、压缩机、制动器、搅拌机,非电气设备通常和电气设备连接以提供动能。
2.ATEX防爆认证不涉及的产品:
1)拟用于医疗环境下的医疗器械
2)爆炸危险完全是由于爆炸性物质或不稳定的化学物质所引起的那些设备和防护系统;
3)拟用于家庭和非商业性环境下的设备,在这种环境下很少形成潜在爆炸性气体;
4)若发生也仅只是燃气泄露事故的结果;
5)包括在指令89/686/EEC之中的个人防护装置;
6)航海船舶和移动式离岸装置连同其上的设备;
7)运输工具,即通过空运或公路,铁路或水运网络专门用于运送旅客的车辆及其拖车,以及设计用来通过空中、公路或铁路网或水道运送货物的运输工具。拟在爆炸性环境使用的车辆将不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