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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的问题

价格:面议 2020-05-06 01:36:02 115次浏览

1、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5号规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的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2、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机动车的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该如何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的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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