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C PART 15和FCC PART 18
FCC 是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 Federal Communication Commission )的缩写,成立于 1934 年,直接对国会负责,它主要对无线电、通信等进行管理与控制,属政府机构,有执法权。为了履行通信法、各种条约以及国际规定所赋予的职责,为了促进更加有效的利用频谱资源,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为射频设备制定了技术标准。
FCC 认证是美国 EMC 强制性认证,主要针对 9KHz-3000GHz的电子电器产品,内容涉及无线电、通信等各方面,特别是无线通信设备和系统的无线电干扰问题,包括无线电干扰限值与测量方法,以及认证体系与组织管理制度等。
受 FCC 管制的产品,例如:个人电脑、 CD 播放机、复印机、收音机、传真机、视频游戏机、电子玩具、电视机及微波炉等产品。这些产品按用途被划分为 CLASS A 、 CLASS B 两大类, A 类为用于商务或工业用途的产品, B 类为用于家庭用途的产品, FCC 对 B 类产品法规要求更严格 , 限值低与 A 类,对于大多数的电子电气产品而言,主要标准是FCC Part 15和FCC Part 18。
FCC的主要标准如下,其中FCC PART 15和PART 18应用最为广泛:
FCC标准 适用范围
FCC PART15 C/E/F 意图辐射装置测试
FCC PART 18 工业、科学以及医学设备
FCC PART 22 公共移动通信服务
FCC PART 24 个人通信服务
FCC PART 25 卫星通信服务
FCC PART 27 其他FCC无线通信服务
FCC PART 68 电信终端设备
FCC Part 15对于有意的、无意的或者瞬时的并且在使用中无需个人许可证的发射设备做出了规定。它包括技术规范、行政要求以及其它的市场准入条件。
产品主要分为四类:无意发射设备、有意发射设备、不用许可证的个人通讯设备、不用许可证的国家的基础信息设备。
FCC Part 18对于在一定频谱上工作的工业、科学以及医学设备(ISM)所发射的电磁能量做出了规定,以避免上述设备对已获授权的无线通讯服务产生有害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