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审计项目或审计调查项目负责人或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1项以上,或省辖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县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
3、担任省级党委、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主审1次以上,或担任省辖市级党委、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党委、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2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五位)。
(二)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申报的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表彰审计项目,或有2项以上被省辖市审计局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申报的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3、在申报的审计项目中,作为主审或主要参加人(名次前三)完成的2项以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在企业的资产重组、股权转让、企业上市、新三版挂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报中被采用。
4、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省人民政府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辖市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
5、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五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或省内较高水平。
(三)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专业理论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专业著作,本人独立编写或参与编写3万字以上或参与编写一个完整章节以上;或编写一部己正式出版的审计专业教材,本人独立编写或参加编写5万字以上。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或审计及相关专业核心类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BN)的国外报纸、或审计及相关专业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审计专业论文、调查报告。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或审计及相关专业非核心类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独立完成的审计专业论文、调查报告。
4、独立完成审计论文、调查报告1篇以上获得省级以上审计机关组织的审计理论研讨三等奖以上,2篇以上获得省辖市审计局组织的审计理论研讨二等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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