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省、市(州)、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
一级教师
第十九条 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学生思政教育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第二十条 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在本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听课、评课80学时以上,承担县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教育教学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或者完成1项校级以上教研课题,或者在校级以上教研活动中书面交流本专业教研文章,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篇(部)以上。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教研成果获县级二等以上奖励,完成1项以上县级以上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篇(部)以上。
第二十二条 初中以下学段教师,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二十三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以下学段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以下学段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学前教育,幼儿教师等从事幼儿专业的教师工作人员评职均可署名
专著《学前儿童健康**理论**》 征集2、3主编 副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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